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事故责任者要付出给死者家属肯定数量的赔偿金,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在获得肯定数量的赔偿金后,由于拒绝用此笔赔偿金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而被告上法庭,而且在法庭上,双方对死亡赔偿金的性子认定存在显明争议,对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题目,争论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付出给死者的补偿费,具有遗产性子。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付出给死者近亲属的,不属死者的遗产。在立法上,除了《保险法》第64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此外,我国许多法律、法规虽然也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但这些规定对赔偿金的性子及归属并没有明确。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诠释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笔者认为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其理由如下: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小我正当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小我正当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实际存在,故不吻合遗产的法律特性。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诠释中找不到依据。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正当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许可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正当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若干题目的意见中对公民可以继续的其他正当财产是如许诠释的:公民可继续的其他正当财产重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继续法的若干题目诠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付出的“死亡赔偿金”。
其三,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别的财产,弥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削减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填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其四,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灭亡。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就无需进行援助,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干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已经死亡,假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吻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停滞。
其五,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付出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该复函虽系个案答复,但也充分表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所向,对审判实践具有紧张的参考价值。
其六,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进行赔偿,可以充分表现出对死者近亲属生存权的关注,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精神相同等,同时也可以更好的表现“以人为本”的当代司法理念。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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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孙智全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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